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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03-10 浏览次数: 1,87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学院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心,内含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培训中心、数学建模竞赛培训中心、计算机类竞赛培训中心、物理类竞赛培训中心、文科类竞赛培训中心、创新创业训练中心(STITP)以及大学生科协,作为我院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旨在促进学院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吸引和鼓励广大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内外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型人才提供成长环境,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创新创业人才。为了保证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责任

第三条 为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高效有序开展,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宏观指导和部门协调。

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有一定学术声望、治学严谨、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教师组成。委员会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评定和审核,对重要政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教务处在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负责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宏观发展发展方向,并协助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教研室)要将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纳入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范畴,成立二级学院领导小组,建立起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组织机构和场所,负责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指派专人负责各类竞赛,管理竞赛培训基地内仪器设备,组织竞赛报名、培训活动的日常管理等,建设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认定与记载学生创新创业学分、审核与上报教师创新创业工作量、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等。

第七条 教保处负责双创中心的安全管理,定期对中心进行安全巡查。

第八条 大学生科协及团委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中心的秩序管理,活动项目的宣传,及创新创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

第九条 项目经费由学院财务处实施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并严格按照教务处核定的预算进行经费的控制与核算。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相关图书资料、调研、实验材料、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费用的开支,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院财会管理有关规定。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提取管理费或截留与挪用,不得用于招待费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STITP)由3-5人组成的团队集体以项目立项方式申报,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申报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时间每年4月份,结项时间为次年4月份。原则上所申报项目与学院各创新实践基地业务相关的应依托相应基地并由基地负责管理,没有基地依托的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管理;鼓励跨学院、跨年级联合申请。所申报项目的起止时间,以项目申请者尚能在校学习的最长时间为限,项目研究周期最多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教务处每年11月份组织STITP项目中期检查,省级项目要求有答辩环节。STITP项目原则上以论文、专利、实物等方式结项,省级项目必须在省级及以上刊物是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才准予结项答辩。 

第十二条 STITP项目完成后,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成果验收以发表论文的情况、申请专利的情况或实物完成情况进行成果验收,其相应的研究成果、专利和知识产权归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所有。

第四章 竞赛管理

第十三条 新增竞赛项目,竞赛负责人须在接到竞赛组委会正式通知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报,经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竞赛参赛者原则上应为全日制本科在校生,部分竞赛可邀请往届毕业生参加。学院鼓励学生跨院、跨专业组成参赛队。学生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各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校级竞赛优胜者有资格参加省部级竞赛,省级竞赛优胜者有资格参加国家级竞赛。如竞赛级别序列不连续,竞赛负责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优秀学生参加上一级竞赛。

第十五条 凡是由学院资助经费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均归学院所有。竞赛作品由校内竞赛负责单位存档。

第五章 创新创业课程管理

第十六条 每类竞赛至少开设两门专创融合课程,编写教学的大纲、讲义、PPT、视频等。可以参考竞赛类指导书和各类竞赛的真题,也可以引进优质竞赛培训课程。

第十七条 教师上课工作量参照专业课程业绩点计算办法计算。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竞赛培训基地等场所要为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学生免费开放。支持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十九条 学院为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学生个人或团队配备导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依据一定标准将指导教师对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指导工作核算计入教学工作量。根据项目的规模(学生数量和持续时间)和成果,对指导教师进行评优评先。

 第二十条 对参加项目的学生可根据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学生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创新创业项目成果获奖,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评优评先加分。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成绩计入《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学生学习成绩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正文结束